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申請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一式兩份);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與其他單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眾聚集場所,還應當提交與其他單位之間簽訂的消防安全管理協議復印件。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建設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七)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實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驗收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檢查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
自檢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并送達。
管轄分工
按照監督管轄和分工,分別由市消防局防火監督部重點保衛一、二處或區縣消防支(大)隊、消防監督處(科)負責。